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回收企业开展行业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一下方面: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 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 “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具备《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需报省商务厅重新申请或核准换发资质认定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强化对归属地内回收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有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要依规处置,按职责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移交。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依法取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专项抽查。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条件,按照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日常监督检查,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抽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展开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监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收回《资质认定书》。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移交。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省商务厅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